餐饮服务许可有关事项公示

一、许可内容

1.餐馆

2.快餐店

3.小吃店

4.饮品店

5.食堂

6.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4.《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办[2009]117号)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新办

2.延续

3. 变更

4.遗失补办

5.注销

 

五、许可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公共场所许可有关事项公示

 

一、许可内容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新办

2.复核换证

3. 变更

4.遗失补办

5.注销

 

五、许可条件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两年复核一次。

 

 

生活饮用水许可有关事项公示

 

一、许可内容

1.集中式供水单位

2.分质供水工程建设单位

3.管道纯净水供水单位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新办

2.复核、换证

3.变更

4.遗失补办

5.注销

 

五、许可条件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放射诊疗许可有关事项公示

 

一、许可内容

X射线影像诊断

介入放射学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新办

2. 校验

3.变更

4. 遗失补办

5.注销

 

五、许可条件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的有关规定。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七、许可证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

 

 

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公示

 

一、校验对象

经东莞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到期校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三、校验期限

1.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四、校验时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校验。

 

五、申请方式

我市医疗机构校验申请采取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书面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办公室(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178号)。

 

六、校验时限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加盖校验印章(东莞市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专用章)。